7 检验规则
7.1 检验分类
车载信息屏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。9
7.2 型式检验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b) 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;
c) 正式生产时,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,应周期性进行检验;
d) 产品进行**认证时;
e) 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;
f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;
g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。
按表 4 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,若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,则判定为型式检验合格,若有一 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,则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。
表4 检验项目
7.3 出厂检验
出厂检验由制造商按表 4 选择进行。
8 标志
8.1 产品标志
车载信息屏外壳上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,应包含如下内容:制造商标识、产品批号、额定电压等。
8.2 包装标志
外包装箱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和型号、制造商名称、地址、产品执行标准编号、产品批号、数量等。
9 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每套产品按照运输、贮存要求,有适当的包装,以防止产品损伤,包装箱内应有使用说明书、产品
检验合格证、装箱单等。
附 录 A
(规范性附录)
颜**品图
参考文献
[1] GB 13954-2004《特种车辆标志灯具》
[2] GB 14887-2003《道路交通信号灯》
[3] GB/T 19056-2003《汽车行驶记录仪》
[4] GA/T 484-2004《LED道路交通诱导可变标志》
[5] SJ/T11141-2003《LED显示屏通用规范》